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解读说明
研院发〔2019〕4号
为妥善处理研究生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进一步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对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审核等相关工作做以下政策解读和补充。
一、关于对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意见的处理使用
1.论文评审意见中如出现1名评审人意见为“修改后重新评议” ,但其他评审人意见均为同意“直接答辩”或者“修改后答辩”情形,学位申请人或其导师对评审结论无异议时,须终止本次学位申请,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时间不少于6个月。若学位申请人或其导师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可按规定程序在收到论文评审意见1周内提出异议并提交复审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2.论文评审意见中如出现1名评审人意见为“不同意答辩”,但其他评审人意见均为同意“直接答辩”或者“修改后答辩”情形,原则上终止本次学位申请。若学位申请人或其导师对评审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收到论文评审意见3天内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1周内对评审意见及申诉理由进行论证,对学位论文水平是否达到学位要求进行认定并明确是否同意重新送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重新送审的,参照“修改后重新评议”复审情形的增聘专家规则组织复审。
3.学位论文复审工作由学位办公室委托学位中心实施,学位中心论文委托评阅周期为35个工作日,因复审专家评阅意见未能及时返回而延误申请人论文答辩的,由学位申请人自行承担后果。
4.除上述1、2、3内容的解读与补充,关于学校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意见处理相关规定的其他要求不变。
二、关于硕士、博士缓授学位情形
1.取消“所学课程不符合培养方案者可缓授学位”的规定,因该情形申请者不具备参加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的基本资格。
2.缓授学位者重新申请学位审核时,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3.除上述1、2内容的解读与补充,关于学校硕士、博士缓授学位相关规定的其他要求不变。
三、关于对博士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界定
1.博士生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其中应有2篇以博士生本人为第一作者。若仅有1篇学术论文并满足所在学院发表学术论文基本要求,则博士生本人必须为第一作者。
2.校际或者校企联合培养博士生(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批备案名单为准)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博士生本人为第一作者时,华体会体育买球 (华东)可为第一或第二署名单位,第一导师署名不作要求。从2019级起,该类博士生所发表的学术论文中至少应有1篇满足本人第一作者且华体会体育买球 (华东)为第一署名单位 。
四、其他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