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留学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充分发挥留学人员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更好地加强我校党的组织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21号)和《关于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的意见》(组通字〔2007〕27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党员,主要是指工作或学习期间通过公派或自费等途径出国(境)留学的我校教职工或学生党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公派留学或自费留学人员党员。其他出国(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和回国后办理恢复组织生活工作事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出国(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第四条留学人员党员出国(境)
超过一年的,组织关系自然保留在原单位。原单位党组织要参照流动党员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出国(境)党员的教育管理,及时维护《党员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信息;要敦促党员每三个月汇报一次其在国(境)外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有关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党支部重要工作和活动开展情况。
第五条 留学人员党员出国(境)超过一年(含一年)且需要转出组织关系的,按照学校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有关程序办理;
需要转出组织关系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保留组织关系手续:
1、提出申请。出国(境)前应由党员本人提出保留其组织关系的书面申请,按要求填写《华体会体育买球 (华东)留学人员党员保留组织关系(党籍)申请表》(简称《保留申请表》,见附件1),不填写《保留申请表》的不保留组织关系。
2、党组织审批。《保留申请表》经留学人员党员所在党支部审查同意后,报所在二级党委(学生党总支)审查,并参照流动党员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维护《党员信息管理系统》有关信息,之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批。
3、加强联系。党支部要做好留学人员党员相关入党材料的归档保管工作,确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支部联系人,保证申请人出国(境)后能够以适当方式与党组织保持联系。如果支部联系人工作发生变动,应及时更换接替。二级党委(学生党总支)要定期检查党支部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
4、明确要求。出国(境)前,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对留学人员党员进行必要的教育,提出明确要求,敦促其在国(境)外期间认真学习、努力工作,不损害党和国家的利益,并以适当的方式与党组织保持定期或不定期的联系,回国后及时向党组织提出恢复本人组织生活的书面申请,主动汇报其在国(境)外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等。
第六条 留学人员党员出国(境)长期定居的,在出国(境)后停止其党籍,其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由二级党委封存备查,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 经批准留学人员出国(境)定居是预备党员的,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
第八条 经批准留学人员党员出国(境),本人提出要求退党的,可按照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第三章 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
第九条 留学回国人员党员回国后恢复组织生活的工作,要坚持党员条件,按规定程序办事,严格把好政治关。主要看党员在国(境)外期间有无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的行为,有无不良行为记录(以我国驻所在国或区域使(领)馆等派驻机构提供的记录为准),还要看党员回国后的政治态度和现实表现。
第十条 留学回国人员党员在国(境)外期间与国内所在党组织定期或不定期保持联系,本人回国后及时向保留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汇报其在国(境)外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以及是否加入过外国国籍或取得过国(境)外长期居住权等情况,经党组织了解和讨论,认定其在国(境)外期间无损害党和国家利益行为、在我驻外使(领)馆等派驻机构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可直接恢复组织生活,并填写《华体会体育买球 (华东)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党籍)审批表》(以下简称《恢复审批表》,见附件2)。
第十一条 留学回国人员党员在国(境)外期间未能与国内保留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保持联系的,回国后要求恢复组织生活,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
1、提出申请。留学回国党员向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支部提交恢复组织生活的书面申请。
2、提供证明。申请人向保留其组织关系的支部如实书面汇报其在国(境)外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以及是否加入过外国国籍或取得过国(境)外长期居住权等情况,并提供两名了解其在国外情况、与申请人没有近亲属关系的中共正式党员作为证明人。证明人要出具书面证明材料,以证明申请人在国(境)外期间的各项表现。
3、党组织审批。党支部在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核实有关情况的基础上,派人同申请人谈话。结合申请人在国(境)外期间和回国后的现实表现情况,认为符合党员条件、可以恢复组织生活的,经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并报二级党委(学生党总支)审批,之后报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后,即可办理恢复组织生活手续。
对不能提供两名证明人书面证明的,自申请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须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考察期满,认为符合党员条件的,经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即可办理恢复组织生活手续。
4、填写《恢复审批表》。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手续,应填写《恢复审批表》,按管理权限审批。《恢复审批表》要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取得国外长期居住权但未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回国人员党员要求恢复组织生活的,按照出国(境)期间未能与党组织保持联系的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的工作程序,由二级党委(学生党总支)审查,报校党委组织部并报请校党委批准,可以恢复组织生活;加入过外国国籍、经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留学人员党员,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回国后表现好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第十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党员在尚未恢复组织生活期间加入民主党派的,一般不宜恢复组织生活,鼓励他们在民主党派内发挥作用。
第十四条 留学回国人员中的预备党员,未加入外国国籍的,回国后本人向党组织提出恢复预备期的申请并汇报在国外期间的情况,自本人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要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恢复预备期的工作程序参照“十一条”执行。
第十五条经批准恢复组织生活的留学回国人员党员,其党龄连续计算并按有关规定补交党费。恢复组织生活前有工作或固定收入的党费补交标准,按同期学校在职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无工作或固定收入的党费补交标准,按现行学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留学出国(境)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和回国后组织生活恢复工作,积极稳妥地为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并加强对其经常性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